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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军与被告陕西森育养殖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军,陕西森育养殖有限公司,刘成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张喜军,男,农民。被告陕西森育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刘成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军与被告陕西森育养殖有限公司、刘成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退还原告张喜军。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