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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6号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法定代表人雷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九州八拖二7楼。法定代表人冯学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672元,剩余167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