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6号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法定代表人雷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旭,男。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九州八拖二7楼。法定代表人冯学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672元,剩余167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韩 霞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