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伟强与吴道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伟强,吴道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强。被执行人吴道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220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道世向申请人徐伟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吴道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道世有浙J×××××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道世所有的浙J×××××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