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江道权申请执行钱代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道权,钱代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705-2号申请执行人江道权,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钱代炳,男,汉族,住泸县得胜镇。关于江道权与钱代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代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代炳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洞信用社的存款8777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泽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