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继伟与鲍金香、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伟,鲍金香,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王继伟,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姚志国,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金香,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唐古路汽车东站院内。负责人薛昌静,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祥,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岚,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继伟诉被告鲍金香、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伟的委托代理人姚志国、被告鲍金香、被告鲍金香以及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伟诉称,2013年4月4日,被告鲍金香驾驶冀B×××××号出租车由东向西(逆行)至大庆道马家屯市场内东侧时,与武小志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武小志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91991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鲍金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武小志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各项损失共计151678元。被告鲍金香口头辩称,根据实际损失修复的票据,有多少自愿承担多少。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口头辩称,我公司于2005年与鲍金香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第四大项第五小项规定,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被告车辆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如果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修理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鲍金香驾驶冀B×××××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马家屯市场内东侧时,与武小志由西向东驾驶原告王继伟所有的冀B×××××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9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00919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鲍金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武小志无责任。2013年4月16日,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南价认字(2013)第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造成的车辆损失金额评估为147066.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车辆损失147066.00元、定损费3940元、存车费222元、拖车费250元、施救费200元,上述损失合计151678元。经查,肇事车辆冀B×××××号车的车主为被告鲍金香,该车挂靠在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处运营。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第00919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鲍金香负担。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作为冀B×××××号车的挂靠单位,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继伟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鲍金香赔偿原告王继伟各项损失合计149678元,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3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被告鲍金香、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负担3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代理审判员 蒋世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