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玉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琴,女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勤,男委托代理人:闫磊铭,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李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5元,由上诉人李玉琴负担。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