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齐洪涛与齐全营、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涛,齐全营,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674-1号原告齐洪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农民。被告齐全营,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委6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05057335。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洪涛诉被告齐全营、被告上蔡县小岳寺乡畜牧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齐全营向本院起诉撤销原告齐洪涛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审理需依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审 判 长 耿贺年人民陪审员 王威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