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文存与陈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存,陈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韩文存。委托代理人尚莉,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崇卫。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文存与被告陈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存与被告陈崇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文存已于2012年10月23日向平度市公安局兰底派出所报案,现刑事案件尚无结论,根据先刑后民事原则,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文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照和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