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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文存与陈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存,陈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韩文存。委托代理人尚莉,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崇卫。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文存与被告陈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存与被告陈崇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文存已于2012年10月23日向平度市公安局兰底派出所报案,现刑事案件尚无结论,根据先刑后民事原则,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文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照和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