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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世凤与谢新荣、何代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凤,谢新荣,何代仁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世凤,男。委托代理人刘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新荣,男。被告何代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凤与被告谢新荣、何代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凤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0元,减半收取7680元,由原告王世凤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审 判 员  曹文斌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