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茂峰与李富龙、李富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峰,李富龙,李富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茂峰被告李富龙被告李富坤原告刘茂峰诉被告李富龙、李富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茂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富龙、李富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茂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峰撤回对被告李富龙、李富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茂峰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