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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茂峰与李富龙、李富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峰,李富龙,李富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茂峰被告李富龙被告李富坤原告刘茂峰诉被告李富龙、李富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茂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富龙、李富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茂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峰撤回对被告李富龙、李富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茂峰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