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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代续、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0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于江苏省新沂市,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于江西省广丰县,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郑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代某、郑某来到奉化市莼湖镇陈一村老后堂12号,采用撬门的方法进入该房屋,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二楼房间床头柜内纪念币本子中的人民币185元。2013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代某、郑某来到奉化市莼湖镇陈一村老后堂6号,采用爬阳台的方法进入该房屋,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家中冰箱内的三瓶饮料,价值人民币18.5元。另查明,被告人代某、郑某于2013年6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在宁海县西店镇王家村抓获,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手印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奉化市公安局民警毛申位等人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被告人代某、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有盗窃罪的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郑某到案后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