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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席某甲与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甲,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席某甲,男。被告增某某,女。席某甲与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增某某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甲诉称: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孩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被告增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席某甲与增某某自2003年同居生活,2004年12月28日生女孩席某乙。2007年1月22日双方在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7年初二人外出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3月增某某外出后与席某甲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席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的陈述;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实原告身份及婚姻关系、结婚时间;3、行政村证明1份,证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席某甲与增某某系自主婚姻,双方本应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但因增某某外出后与席某甲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席某甲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增某某未到庭,故其他问题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席某甲与增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小伟人民陪审员  王军成人民陪审员  郝书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