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镇江润丰建筑公司与李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79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房根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星,男,1960年7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徒辛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星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15187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2096元未能收取。申请执行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2)徒辛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