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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肖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肖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肖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451.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云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