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蔡卜广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卜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3-1号被执行人蔡卜广,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蔡卜广犯罪所得247.2495万元予以追缴。平乡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9日已将蔡卜广之妻李玫账户存款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玫存款560030.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英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