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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蔡卜广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卜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3-1号被执行人蔡卜广,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蔡卜广犯罪所得247.2495万元予以追缴。平乡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9日已将蔡卜广之妻李玫账户存款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玫存款560030.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英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