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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薛文献与平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献,平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薛文献。被告平玉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献与被告平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文献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文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献撤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薛文献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