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科技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俞建德,董事长。被告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环路东徒骇河北污水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郭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云霞审判员 虞增福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