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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斌与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斌,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保字第70号原告杨斌,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发,董事长。原告杨斌与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小竹园西侧地块(通土拍2012-3-08)中的C地块面积1032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予以查封。申请时提供了任天福在通江县诺江镇东门溪居民区1号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原告在申请保全时,仅提供了任天福在诺江镇东门溪居民区1号房产证的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本院无法核实,同时也不能提供任天福愿意为其担保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斌要求对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小竹园西侧地块(通土拍2012-3-08)中的C地块面积1032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予以查封的申请。审判员  程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