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崔学军与张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军,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崔学军,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住富平县。委托代理人徐汉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欣,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富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崔学军与被执行人张欣离婚纠纷一案,(2012)富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学军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学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富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人民陪审员 郝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