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宋某某,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