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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7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沈××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左十四线由南往北行驶至7.4km路段时,碰撞行人高某某,造成被害人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驾驶方向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行驶过程中,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周围行人动态,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倪某、曹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驾驶方向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还具有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经综合考量,对被告人沈某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桂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