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苏州新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裕德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元智,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新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新华工业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郝光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新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案件已协商处理完毕,同意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相商初字第03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