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案由错误,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