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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张云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刑一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龙,男,1989年3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禄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诉(2013)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龙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代理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云龙在本市盘龙区龙头街瓦窑村470号,以借用电话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杨某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苹果五代手机一部,后销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张云龙在昆明市禄劝县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赃物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张云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龙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综合考虑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骗物品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