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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晓燕、陈鸿与杭州咬不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咬不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晓燕,陈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咬不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上诉人杭州咬不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咬不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燕、陈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以“一、本案受专属管辖限制,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排除妨害纠纷归属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晓燕、陈鸿起诉的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归属物权纠纷,即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且王晓燕、陈鸿的诉讼请求第1条就是要求咬不得公司腾出占用的房屋。因此,本案是基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94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由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与本案密切关联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3)杭上民初字第707号,此案件与本案的利益纠纷、相关案情及相关背景情节密切关联,不可分割,主要当事人、案涉房屋均涉及汪志清和杭州市上城区东坡路94号,因此为全面正确认定两个案件的事实情况,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晓燕、陈鸿认为其系案涉房屋的合法共有产权人,咬不得公司非法占有该房屋的行为侵犯其物权,并提起诉讼,要求咬不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腾出房屋并赔偿损失。本案所涉属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所涉属不动产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咬不得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