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川微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54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川微科技有限公司,黄振亚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43号申请人深圳市大川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210,组织机构代码55387730-4。法定代表人裴龙。被申请人黄振亚,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深圳市大川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科技公司)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3)57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微科技公司请求撤销由深罗劳某某案(2013)57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黄振亚入职微科技公司,自2010年12月微科技公司代为支付黄振亚社会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累计金额5954.82元。2013年4月,黄振亚离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对黄振亚的经济补偿金为13500元。黄振亚离职,理应与公司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微科技公司经核算扣除了黄振亚拖欠微科技公司的欠款5954.82元。黄振亚未向仲裁庭院明上述情况,同时未提交其本人被代缴社会保险(其个人工资未被扣除相应金额)的相关银行记录,系黄振亚故意隐瞒该证据。仲裁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贸然将微科技公司每月代黄振亚缴交的社会保险费,认定为公司福利是错误的。被申请人黄振亚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微科技公司主张的黄振亚拖欠其欠款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其上述主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故微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大川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大川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