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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晓丽与姚远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丽,姚远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6号原告杨晓丽,个体。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姚远桂,无业。原告杨晓丽诉被告姚远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姚远桂价值4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姚远桂价值4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杨晓丽提供担保的住房一套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