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晓丽与姚远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丽,姚远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6号原告杨晓丽,个体。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姚远桂,无业。原告杨晓丽诉被告姚远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姚远桂价值4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姚远桂价值4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杨晓丽提供担保的住房一套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