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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芳与张建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女,1978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民,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簇堂(北京)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35号1号楼81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忠,男,锦簇堂(北京)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芳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均由刘芳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