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茅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帮举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举,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帮举,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昌良,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举诉被告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