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帮举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举,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帮举,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昌良,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举诉被告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