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恢裁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向东与被执行人唐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东,唐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恢裁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陈向东。被执行人唐靖凯(曾用名唐革生)。申请执行人陈向东与被执行人唐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向东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靖凯给付人民币2485000元、诉讼费2668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13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唐靖凯与申请执行人陈向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靖凯自愿给付人民币120万元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陈向东债务,申请执行人陈向东自愿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偿,被执行人唐靖凯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26号的房屋一栋以90万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陈向东,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30万元。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第一期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陈向东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唐靖凯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蒋亚平与被执行人唐靖凯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蒋亚平代被执行人唐靖凯偿还所欠陈向东的30万元债务,并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代被执行人唐靖凯清偿和解协议中确定的300000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陈向东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唐靖凯与其约定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解除申请执行人陈向东申请的对被执行人唐靖凯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的两套商品房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陈向东与被执行人唐靖凯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