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千民初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千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809号原告仲某。委托代理人徐锦元。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