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沈成荣、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沈成荣,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334号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委托代理人:刘定忠。委托代理人:裘军。被告:沈成荣。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国涛。委托代理人:范方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成荣、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成荣、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