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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汇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威建安分公司、任志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汇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威建安分公司,任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于振兴,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25-6。法定代表人:田维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威建安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7号付3号楼6层内4号。负责人:王长山,经理。被执行人:任志东,男,1962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威建安分公司、任志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利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2635元及利息1732.79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三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