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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李某。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道德、家庭等观念不同,先为一些家庭小事不断争吵,并且不断升级,最后变成恶言恶语。虽有朋友、亲戚从中劝解,但双方关系没有好转,反而积怨越来越深,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答辩称:原、被告是2000年夏天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经过一年半的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关系融洽,原告称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属实。原告因调动工作在照顾家庭上出现一定困难,但双方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影响夫妻关系。孩子仅八周岁,需要父母的共同照顾和教育,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综上,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相关材料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00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至今已11年,并且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当中为了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是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以及双方夫妻的现状等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儿子抚养问题,应已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多做沟通,互解互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