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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与边平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边平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铭均。委托代理人:方炼。委托代理人:蒋成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平永。再审申请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边平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张纵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