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凌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凌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凌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2012年9月-2013年8月孩子抚养费24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某某自觉将案件款24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2012年9月-2013年8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