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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时春华与济南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春华,济南铁路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810-1号原告时春华。委托代理人董军,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铁路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站前路2号。法定代表人任纪善,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时春华与被告济南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所涉纠纷属于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犯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由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才能由相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除此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之子董文杰系在胶济铁路青州市谭坊镇东肖村东南处涵洞内溺水而亡,显然不属于由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故上述司法解释有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本案管辖权的归属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之子董文杰溺亡的地点为胶济铁路线青州市谭坊镇东肖村东南处涵洞内,故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地方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铁路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另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并分别预交上诉费用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