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贵凤、林桂祥等与石强、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黄贵凤,农民。原告林桂祥,农民。原告胡洪斌,农民。原告胡洪鑫,农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桂祥(系二原告母亲),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强,农民。被告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桃曲镇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574796-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县城古城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6865189-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凤、林桂祥、胡洪斌、胡洪鑫与被告石强、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强、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强、蒙阴东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