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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姜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姜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高某被告姜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姜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吴桂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吴桂华的起诉。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