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姜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姜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高某被告姜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姜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对吴桂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吴桂华的起诉。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