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侯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林书安与温启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书安,温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林书安,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温启奇,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书安诉被告温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书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林书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守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