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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林书安与温启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书安,温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林书安,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温启奇,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书安诉被告温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书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林书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守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