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7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72号罪犯何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8)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