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玉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王怀兵,钟业君,张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怀兵,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钟业君,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邮政局退休职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报社(系钟业君妻子),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业君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