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张先昌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张先昌,张钰,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6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负责人:王鸣,该行行长。被告: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先昌,该校校长。被告:张先昌。被告:张钰,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被告:六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城东开发区皖西大道南侧的房产证号为城东字第4244××号的教学楼。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六安市科达电脑学校自认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房屋属被告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六安科达职业中专学校(六安市科达电脑学校)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城东开发区皖西大道南侧的房产证号为城东字第××号的教学楼。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抵押、变卖、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