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某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某甲,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李某某,女,194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某乙,男,49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某丙,男,41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某丁,女,50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某戊,女,4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