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嵇寅、刘改成等与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崔生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寅,刘改成,张宗海,桓致远,王复翔,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崔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嵇寅。申请执行人刘改成。申请执行人张宗海。申请执行人桓致远。申请执行人王复翔。被执行人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崔生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生旺。嵇寅、刘改成、张宗海、桓致远、王复翔分别诉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崔生旺委托合同纠纷五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66、167、161、162、16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崔生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生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