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永谦与蒋朝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谦,蒋朝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吴永谦。被告蒋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谦与被告蒋朝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