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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周洪水与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水,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周洪水。委托代理人:陈文杰。被告: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水诉被告义乌市佛堂镇隔湖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周洪水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水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周洪水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