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沈庆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庆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932号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洪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建,原告公司职员,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沈庆贤,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庆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