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袁丽平诉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丽平,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袁丽平,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阳光紫薇园3幢3单元3-302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丽平与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324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顺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