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港联公司诉被告朱天宜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天宜,朱天瑜,靳雪梅,朱锦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16号原告:���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伍志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新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宜,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被告:朱天瑜,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被告:靳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被告:朱锦钞,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天宜、朱天瑜、靳雪梅、朱��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鹏 关注公众号“”